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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起诉韩国LS电缆株式会社垄断

发布时间:2021-05-31 访问量:  来源:未知
  近日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受理原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(简称北京电力公司)诉被告韩国LS电缆株式会社(LS CableSystem Ltd,简称LS电缆)垄断协议纠纷一案。

  原告北京电力公司成立于1991年9月,经营范围包括电力供应、电力设备的运行、维修等项目。被告LS电缆于1962年5月在韩国成立,主要从事电力电缆(用于传输和分配电能的电缆)销售业务,是该领域的全球*先企业之一。

  原告北京电力公司主张,欧盟委员会曾于2014年4月2日认定,自1999年至2009年1月欧盟委员会开展调查为止,被告LS电缆等11家高压电缆生产商在全球范围内对110千伏及以上的地下电缆、33千伏及以上海底电缆产品、工程、服务(以下统称高压电缆产品)达成固定价格、划分销售区域和客户市场的卡特尔协议(即垄断协议行为)并付诸实施,限制了欧盟经济区及世界范围内的高压电缆产品市场竞争,故对包括LS电缆在内的多家高压电缆生产商作出总额近3.02亿欧元的处罚决定。

  原告北京电力公司诉称,中国是高压电缆产品的消费大国,在欧盟委员会对被告LS电缆等高压电缆生产商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内,包括被告LS电缆在内的多家外国企业长期控制和垄断着中国高压电缆产品市场。原告作为电网的投资建设运营主体,需要长期采购大量的高压电缆产品用于电网建设及电力发展。在被告LS电缆实施欧盟委员会认定的垄断协议行为期间,原告曾向被告采购了大量的高压电缆产品,因此受到前述垄断协议行为的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害。

  综上,原告北京电力公司主张,被告LS电缆实施的前述涉案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,故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,请求法院确认被告LS电缆对原告北京电力公司实施了垄断协议行为,并判令被告LS电缆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。同时,原告北京电力公司亦声明保留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等法律规定所享有的索赔等其他权利主张。

  目前,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。

江阴市润玛金属机械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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